财政部昨日下发通知称,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从9月1日起,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体业主等三类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即42000元/年。
通知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其中,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此前,对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企业投资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社科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称,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企业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企业税后,业主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惯例,在修改个人所得税规定后,个体业主等三类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会随着个税修改做出调整。
此前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修改个税的决定,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今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