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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征收补偿细则施行 旧式里弄增套型面积补贴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于20111010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1019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71号令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实施房屋征收,而且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明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还须经本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需要经过征询改建意愿征询征收补偿方案两个阶段的事前征询:第一阶段为意愿征询,如果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实施。第二阶段为补偿方案征询,且需要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如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到比例的(不得低于80%,具体由区县政府规定),协议生效;否则,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实施细则》在国务院条例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拆迁补偿新政,具体规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第二,增加不超过30%的价格补贴;第三,对于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第四,对于居住困难户,增加住房保障补贴。此外,进一步细化了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实施细则》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明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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