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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住房积金增值收益将明确用于廉租房公租房
 
 

到“十二五”期末,上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将得到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等常住人口阶段性居住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2012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新开工建设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17.08万套,竣工9万套,达到供应要求11.4万套。该《意见》的有效期至2017331日。

  建一批征收安置住房

  《意见》指出,本市要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其中,中心城区要突出面向社会供应的公租房;郊区特别是来沪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经济园区要积极发展面向企事业单位的公租房(单位租赁房);引进人才聚集的区域要合理安排一批定向供应的公租房(人才公寓)。此外, 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公租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租房统筹建设、统一经租、并轨运行,完善房源和产权管理。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方面,要坚持实行“共有产权”运作机制,合理设定住房销售价格以及政府和购房人的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上市转让的,属于政府产权份额的收入应全部用于住房保障,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同时,依托大型居住社区选址规划,集中建设一批征收安置住房,着重解决中心城区征收安置房源紧缺的矛盾。 

拒不“退房”可强制执行

  《意见》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认真落实在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项目中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求,凡未配建或少配建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配建的房源及按照规定转化的资金应优先用于租赁型保障住房。

  组建地产集团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作为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按照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区(县)政府成立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规定直接向各商业银行借款。

  《意见》还明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可按高于市场价格收缴租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按照规定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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